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第 13 條
十三、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值勤時工作過失情節重大,或未辦理請假無故缺勤累計三次以上者。 (三)因個人因素,申請自願離隊。 (四)經專案考核不及格。 (五)有其他重大違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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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三、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或觸犯國家法律,經查屬實者。 (二)怠忽職責、值勤時工作過失情節重大,或未辦理請假無故缺勤累計三次以上者。 (三)因個人因素,申請自願離隊。 (四)經專案考核不及格。 (五)有其他重大違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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