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第 12 條
十二、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有正當理由報經本館核准外,不予續聘: (一)全年度值勤時數未達本班應值勤時數百分之六十。 (二)全年度參與本館教育訓練或講座未達二次。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其他不適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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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二、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有正當理由報經本館核准外,不予續聘: (一)全年度值勤時數未達本班應值勤時數百分之六十。 (二)全年度參與本館教育訓練或講座未達二次。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其他不適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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