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第 11 條
十一、志工累積值勤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二千小時者,由本館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銀牌獎。 志工累積值勤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者,由司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並得向本館核實報支交通費。 前二項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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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一、志工累積值勤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二千小時者,由本館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銀牌獎。 志工累積值勤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者,由司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並得向本館核實報支交通費。 前二項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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