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志工累積值勤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二千小時者,由本館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銀牌獎。 志工累積值勤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者,由司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並得向本館核實報支交通費。 前二項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
十一、志工累積值勤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二千小時者,由本館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銀牌獎。 志工累積值勤時數達二千五百小時者,由司法院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並得向本館核實報支交通費。 前二項獎項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