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志工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計算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榮譽獎:全年度本班值勤時數,平日組達一百四十小時、假日組達七十小時者。 (二)績優獎:值勤或導覽表現優異者,各組由組長推薦一人,再由本館遴選。 (三)勤習獎:全年出席各項訓練課程、研習、活動,達百分九十以上。(四)熱心服務獎:擔任志工幹部者。 (五)獲頒以上獎項者,得由本館於次年度優先續聘,並予以頒獎表揚。
十、志工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計算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榮譽獎:全年度本班值勤時數,平日組達一百四十小時、假日組達七十小時者。 (二)績優獎:值勤或導覽表現優異者,各組由組長推薦一人,再由本館遴選。 (三)勤習獎:全年出席各項訓練課程、研習、活動,達百分九十以上。(四)熱心服務獎:擔任志工幹部者。 (五)獲頒以上獎項者,得由本館於次年度優先續聘,並予以頒獎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