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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第 9 條

九、本館每年定期對志工之服務績效進行考,作為獎勵、續聘及解聘之依據。 (一)考核內容:包括志工之服務表現、值勤時數、出勤狀態及參與教育訓練、活動情形等。 (二)考核方式: 1.平時考核:每年三月、六月、九月辦理。 2.年度考核:每年十二月辦理(附件一)。 3.專案考核:志工於服務期間內違反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及本館相關法令規章,或不應志工勤務,幹部進行輔導仍無改善者,由本館辦理專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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