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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二之一、本法第三條所定家庭成員,包含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當事人及其親屬。 本法所定姻親家庭成員,包括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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