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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之一、本法第三條所定家庭成員,包含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當事人及其親屬。 本法所定姻親家庭成員,包括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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