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二十七之一、法院受理延長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聲請人、相對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填載「法院受理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通知情形紀錄表」(附件三)。但原保護令內容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命令者,應以附件四之函稿通知被害人。 法院不能依前項即時通知聲請人、相對人、被害人者,得填具「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協助通知單」(附件五),透過警察機關所提供之聯繫窗口通知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27-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