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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1 條

二十七之一、法院受理延長通常保護令聲請後,應即時通知聲請人相對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填載「法院受理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通知情形紀錄表」(附件三)。但原保護令內容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命令者,應以附件四之函稿通知被害人。 法院不能依前項即時通知聲請人、相對人、被害人者,得填具「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協助通知單」(附件五),透過警察機關所提供之聯繫窗口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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