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之二、法院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保護令時,宜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能力可執行之部分,載明下列事項: (一)特定之性影像,例如其影像類型、拍攝時間、地點、現存載具等。 (二)交付、刪除性影像之方式及期限。 前項交付性影像所存在之隨身碟、硬碟或其他載體,被害人無需返還相對人。
二十六之二、法院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之保護令時,宜就可歸責於相對人且其能力可執行之部分,載明下列事項: (一)特定之性影像,例如其影像類型、拍攝時間、地點、現存載具等。 (二)交付、刪除性影像之方式及期限。 前項交付性影像所存在之隨身碟、硬碟或其他載體,被害人無需返還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