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6-3 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已依限並據實補正。 二、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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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
- 罰鍰名詞
- 業名詞
- 稽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4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8-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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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