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已依限並據實補正。 二、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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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已依限並據實補正。 二、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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