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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6-3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人經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已依限並據實補正。 二、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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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3 條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營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