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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2

  1. 1.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其接受緊急安置者,醫療機構應於診斷之日起七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其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接受緊急安置者,應於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完成通報。
  2. 2.前項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應通報其居所或嚴重病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3. 3.嚴重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已非屬嚴重病人時,其通報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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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居所名詞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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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第 2 條規定:「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其非接受緊急安置者,醫療機構應於診斷之日起七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