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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其接受緊急安置者,醫療機構應於診斷之日起七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其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接受緊急安置者,應於緊急安置期間屆滿前完成通報。
  2. 前項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應通報其居所或嚴重病人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3. 嚴重病人經專科醫師診斷已非屬嚴重病人時,其通報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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