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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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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號碼、戶籍及
居所
地址。 二、診斷資料:疾病診斷碼、診斷日期、診斷書有效
期間
、診斷醫師姓名及其精神科專科醫師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項目。
前條第三項經診斷
非
屬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
準用
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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