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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3

  1. 1.前條第一項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號碼、戶籍及居所地址。 二、診斷資料:疾病診斷碼、診斷日期、診斷書有效期間、診斷醫師姓名及其精神科專科醫師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2. 2.前條第三項經診斷屬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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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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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嚴重病人之通報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