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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嚴重病人之資料建檔、名冊建立、更新及異動,連結其保護人資料,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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