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 4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嚴重病人之資料建檔、名冊建立、更新及異動,連結其保護人資料,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回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嚴重病人之資料建檔、名冊建立、更新及異動,連結其保護人資料,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