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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嚴重病人通報資料後,應啟動追蹤關懷機制,自行或委託專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業務。
  2. 前項追蹤關懷機制,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授權所定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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