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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職務或務所知悉之嚴重病人通報資料應予保密。
  2. 處理及使用通報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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