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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7

  1. 1.本辦法施行前,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者,保護人、家屬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之人,應協助其接受專科醫師診斷,確認其嚴重病人身分。
  2. 2.前項確認,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內為之;期間屆滿時,未經診斷確認者,其診斷證明書失其效力。
  3. 3.專科醫師依第一項規定,診斷確認嚴重病人身分後,醫療機構應依第二條規定,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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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第 7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者,保護人、家屬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應協助其接受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