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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施行前,經專科醫師診斷為嚴重病人者,保護人、家屬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之人,應協助其接受專科醫師診斷,確認其嚴重病人身分。
  2. 前項確認,應自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一年內為之;期間屆滿時,未經診斷確認者,其診斷證明書失其效力。
  3. 專科醫師依第一項規定,診斷確認嚴重病人身分後,醫療機構應依第二條規定,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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