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1.18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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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應就嚴重病人之資料建檔、名冊建立、更新及異動,連結其保護人資料,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嚴重病人通報資料應予保密。
- 處理及使用通報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通報處置及追蹤關懷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1.1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