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第 5 條
疑似涉詐客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 一、拒絕配合前條之程序或提供確認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二、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往來或使用服務。 三、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四、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五、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登記證照或其他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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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係名詞
- 法人名詞
- 變造名詞
- 佐證名詞
- 核名詞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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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