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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情報中心經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准後,得向公務機關或公務機關調取分析金融情資所需資料。
  2. 金融情報中心得以建置系統方式取得前項資料,以確保其即時性及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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