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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相關公務機關(如附表二)得向金融情報中心查詢附表二所列之金融情資,查詢時應載明下列資訊;未載明者,金融情報中心應要求補足: 一、查詢特定對象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統一證號、營利事統一編號或金融機構帳號等足資識別之資料。 二、案由或查詢原因及案號或文號。 三、查詢期間
  2. 前項查詢應經附表二所列機關層級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准辦理。
  3. 金融情報中心得以建置系統方式接受查詢,並於必要範圍內回查詢結果。
  4. 查詢所得資料應注意內容保密及情資來源保護,如有揭示或運用需要,應依法直接向原始資料保管機構、事業或執業人員調卷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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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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