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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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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者與他人約定由其直接投放廣告者,仍負有依本辦法
揭露
相關資訊之義務,並應定期或不定期查驗以確認其投放廣告服務符合本辦法規定,每年至少查驗四次。
前項查驗結果應製作紀錄並至少保存三年,數位經濟相關產業
主管機關
必要時得抽查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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