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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3

  1. 1.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為自然人者,揭露資訊應含其居住地區及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其他相當於前開證件之政府發用於證明其身分之文件所登載之姓名。
  2. 2.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揭露資訊應包含其名稱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相類資訊,以及其事務所或營者所在地區。
  3. 3.前二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4. 4.有下列情況之一,得僅揭露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資訊: 一、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且實施風險評估後,認定屬高風險業務關者。 二、委託刊播者亦為出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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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為自然人者,揭露資訊應含其居住地區及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