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為自然人者,揭露資訊應含其居住地區及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或其他相當於前開證件之政府核發用於證明其身分之文件所登載之姓名。
- 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揭露資訊應包含其名稱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相類資訊,以及其事務所或營業者所在地區。
- 前二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有下列情況之一,得僅揭露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資訊: 一、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且實施風險評估後,認定非屬高風險業務關係者。 二、委託刊播者亦為出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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