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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網路廣告平臺揭露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資訊時,應置於廣告表層。但廣告版位空間有限者,除標示為廣告之資訊外,其他資訊得於廣告表層顯示連結供平臺使用者點擊查詢。
  2. 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揭露之資訊外,依其他法令規定,有應遵循之事項者,從其規定辦理。
  3.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要求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於委託刊播廣告時,一併揭露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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