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 第 2 條
- 1.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揭露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資訊時,應置於廣告表層。但廣告版位空間有限者,除標示為廣告之資訊外,其他資訊得於廣告表層顯示連結供平臺使用者點擊查詢。
- 2.除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應揭露之資訊外,依其他法令規定,有應遵循之事項者,從其規定辦理。
- 3.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要求委託刊播者或出資者於委託刊播廣告時,一併揭露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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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揭露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條文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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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