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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64

  1. 1.虛擬資產帳號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虛擬資產帳號者,如該帳號中尚有被害人交付或匯(轉)入之虛擬資產或款項未被提領或移轉者,於司法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虛擬資產帳號客戶,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2. 2.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項規定發還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時,得先行將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透過虛擬資產服務商予以變賣後,再將變賣之所得款項發還予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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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名詞
  • 未被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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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64 條規定:「虛擬資產帳號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虛擬資產帳號者,如該帳號中尚有被害人交付或匯(轉)入之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