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支付帳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如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於原通知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電子支付機構發還警示電子支付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使用者,電子支付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5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