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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55 條
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五十二條之原通知機關通知存款業務機構發還該帳戶之剩餘款項時,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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