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52 條
存款帳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存款帳戶者,如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於司法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存款業務機構發還警示存款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開戶人,存款業務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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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存款帳戶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經通報為警示存款帳戶者,如該帳戶中尚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者,於司法警察機關以書面通知書通知存款業務機構發還警示存款帳戶內之剩餘款項予被害人,並副知開戶人,存款業務機構接獲書面通知書後得進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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