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53 條
存款業務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時,應透過匯(轉)出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存款業務機構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存款帳戶內剩餘款項: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司法警察機關開具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或文件。 三、申請不實致存款業務機構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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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未被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法律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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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