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43 條
- 1.前二條之聯防通報內容應依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通報機關規定之方式登錄之。
- 2.聯防通報內容格式或其他通報作業細項,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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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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