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44 條
- 1.發卡機構應儘可能設置二十四小時聯防通報專責窗口,進行聯防通報機制作業。
- 2.發卡機構設置前項通報窗口,應立即通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窗口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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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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