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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45 條
- 1.虛擬資產帳號經通報為警示虛擬資產帳號者,虛擬資產服務商除確認通報來源並設定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外,應即查詢該帳號相關交易,如發現該通報之詐騙虛擬資產已轉出至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將該筆虛擬資產轉出之資料通報該筆虛擬資產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 2.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在接獲前一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項所為之通報,應立即查詢轉入帳號之交易。如虛擬資產已遭轉出,應將該筆虛擬資產轉出之資料接續通報下一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
- 3.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如發現經通報之詐騙虛擬資產已遭提領或已轉出至境外虛擬資產帳號者,應向原通報警示虛擬資產帳號之司法警察機關為通報。
- 4.原通報警示虛擬資產帳號之司法警察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該等虛擬資產轉入帳號亦須列為警示虛擬資產帳號者,應通報相關虛擬資產服務商將該帳號列為警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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