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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詐騙民眾於虛擬資產服務商營時間,親自至任一家虛擬資產服務商告知遭受詐騙時,虛擬資產服務商應確認民眾身分、虛擬資產或款項之移轉、匯款或轉帳資訊及瞭解民眾被詐騙事由後,請民眾填寫切結書並撥打165電話。如受詐騙民眾透過虛擬資產服務商客服告知遭受詐騙時,虛擬資產服務商應轉介民眾撥打165電話。
  2.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憑前項之切結書及虛擬資產或款項之移轉、匯款或轉帳資訊向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為通報。轉入帳號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接獲前一虛擬資產服務商之通報,準用前條之查詢及通報程序。
  3. 受詐騙民眾依第一項親自至虛擬資產服務商告知遭受詐騙,警察機關應於二小時內派員至虛擬資產服務商,受理民眾報案完畢,如有需要應將該虛擬資產帳號通報為警示。
  4. 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接獲警察機關之前項通報後,依前條之查詢及通報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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