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通報將該電子支付帳戶內之詐騙款項為圈存,電子支付機構仍應圈存該詐騙款項,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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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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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通報將該電子支付帳戶內之詐騙款項為圈存,電子支付機構仍應圈存該詐騙款項,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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