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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33 條
- 1.受圈存款項之存款帳戶開戶人對其款項受圈存如有疑義,應由開戶人洽原通報警示存款帳戶之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存款業務機構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 2.存款業務機構辦理聯防作業,若在事後經查證無詐騙事實存在,惟因存款業務機構之聯防通報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因款項被圈存致票據遭退票,存款業務機構應協助配合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註銷退票紀錄或協助為其他補救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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