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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司法警察機關接獲虛擬資產服務商通報後,應於二十日內,以公文書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就該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辦理後續控管或解除控管。期未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者,虛擬資產服務商得持續控管。
  2. 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司法警察機關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為前項之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虛擬資產服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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