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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13 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應加強確認該客戶身分,並得採取持續審查措施如下: 一、在建立或新增務往來關前,取得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二、採取合理措施以瞭解客戶財富及資金來源。其中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 三、持續監督業務往來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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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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