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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12

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或交易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虛擬資產帳號,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四、虛擬資產帳號經虛擬資產服務商、金融機構、政府機關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五、虛擬資產帳號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六、短期間內密集使用虛擬資產服務商之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七、虛擬資產帳號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 八、客戶所留存之手機號碼與同一虛擬資產服務商內其他警示虛擬資產帳號之客戶所留存之手機號碼相同,且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九、本國籍人士,經虛擬資產服務商得知開立虛擬資產帳號時所提供查之居留證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已於期滿前遭註銷或屬期居留,或經通報行方不明者。 十、經虛擬資產服務商得知客戶已遭通報為失蹤人口者。 十一、屬司法警察機關所列疑涉詐騙境內虛擬資產帳號者。 十二、虛擬資產帳號有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同業公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及打擊詐欺犯罪產業聯防機制作業等自律規範所列表徵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交易者。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或虛擬資產服務商認定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或交易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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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註銷名詞
  • 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之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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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12 條規定:「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虛擬資產帳號或交易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虛擬資產帳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