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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五 節 專責督導主管及無法發還之情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專責督導主管及無法發還之情事

存款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指定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專責督導警示存款帳戶、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或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處理事宜。

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不用本辦法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之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