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69 條
經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認定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不適用本辦法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之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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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商認定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等案件,不適用本辦法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發還之規定,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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