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68 條
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指定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督導警示存款帳戶、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或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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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存款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商應指定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之主管督導警示存款帳戶、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或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內剩餘款項或虛擬資產之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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