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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67

虛擬資產帳號內之虛擬資產或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接獲第六十四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發還該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時,該等虛擬資產或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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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67 條規定:「虛擬資產帳號內之虛擬資產或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六十四條之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