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編章節定位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67 條
虛擬資產帳號內之虛擬資產或款項若已依其他法令遭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者,復接獲第六十四條之原通知機關通知虛擬資產服務商發還該帳號內之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時,該等虛擬資產或款項優先依扣押、保全、禁止或類此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