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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二條規定辦理警示虛擬資產帳號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之發還,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逕行結清該帳號,並將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轉列其他應付虛擬資產或其他應付款,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一、剩餘虛擬資產或款項在一定數額以下,不符作成本者。 二、自警示通報時起超過三個月,仍未接獲原通知機關通知辦理發還虛擬資產或款項,或無法聯絡被害人者。 三、被害人不願報案或不願出面領取虛擬資產或款項者。
  2. 虛擬資產服務商依前項規定逕行結清帳號後,仍須經通報解除警示或警示期限屆滿後,方得解除對該虛擬資產帳號客戶之警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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