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9 條
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或交易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信用卡,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信用卡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三、信用卡常進行多筆小額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四、短期間內密集進行信用卡交易,與持卡人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五、信用卡久未進行交易,突有異常交易者。 六、持卡人所留存之手機號碼與同一發卡機構內其他警示信用卡銷帳編號之持卡人所留存之手機號碼相同,且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七、非本國籍人士,經發卡機構得知開立信用卡時所提供查核之居留證等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已於期滿前遭註銷或屬逾期居留,或經通報行方不明者。 八、經發卡機構得知持卡人已遭通報為失蹤人口者。 九、信用卡有辦理信用卡業務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所列表徵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交易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發卡機構認定有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信用卡或交易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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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名詞
- 期間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 逾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之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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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