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 2 條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下簡稱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向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法辦妥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之公司、有限合夥事業、獨資、合夥,或辦妥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二、營業項目包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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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