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1.29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 二、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四、曾犯本法第三條之特定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違反本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資恐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或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尚未逾三年或調協未履行。 七、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 八、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主管機關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三年。 十、經查明接受他人利用其名義充任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之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或實質受益人。 十一、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從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務。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該法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前項規定。
-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以下簡稱能量登錄): 一、能量登錄申請計畫書。 二、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有限合夥或合夥契約。 四、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名冊及實質受益人名冊。 五、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及實質受益人無違反前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 七、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八、洗錢防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內稽制度),其中應包括風險評估指標、客戶身分確認機制、客戶營業證明之要求。 九、申訴處理程序。 十、第三方支付專任人員個人簡歷。 十一、洗錢防制及法遵聲明書。 十二、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繳款書、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 十三、與客戶之第三方支付服務契約書。 十四、能量登錄切結書。 十五、其他經本部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 前項申請者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本部就前條第一項申請案,得遴聘專家及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下列項目:
一、財務之健全度。
二、第三方支付專任人員之人力配置及能力。
三、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能量。
四、執行管理之能力。
五、內控內稽制度之完善度。
六、其他本部認與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有必要者。
通過能量登錄者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專戶,或取得銀行足額履約保證。
通過能量登錄者終止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前,應向本部申請廢止能量登錄,並繳回能量登錄證書。
通過能量登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能量登錄:
一、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有第三條規定情事之一,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二、未依第四條第一項書件內容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且情節重大。
三、未於第八條所定期限內,將證明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四、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檢附變更事項相關文件報請本部備查,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且情節重大。
五、依第十一條規定報請本部備查之變更事項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未依前條規定於終止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前,申請廢止能量登錄。
七、自行向本部申請廢止能量登錄。
八、開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後,自行停止營業逾三個月以上。
九、其他違反本法、資恐防制法、本辦法、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或相關法令,經本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情節重大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本辦法所定相關書件之格式,由本部於網站公告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1.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