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 9 條
通過能量登錄者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專戶,或取得銀行足額履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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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通過能量登錄者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專戶,或取得銀行足額履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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