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8

  1. 1.通過能量登錄之第三方支付服務者(以下簡稱通過能量登錄者)應於能量登錄證書有效期間之始日起六個月內,將代理收付款項所專用信託專戶或銀行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報請本部備查後,始得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
  2. 2.有正當理由不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備查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第 8 條規定:「通過能量登錄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以下簡稱通過能量登錄者)應於能量登錄證書有效期間之始日起六個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