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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以下簡稱能量登錄): 一、能量登錄申請計畫書。 二、公司、有限合夥或商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有限合夥或合夥契約。 四、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名冊及實質受益人名冊。 五、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及實質受益人無違反前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 七、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八、洗錢防制內部控制及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內稽制度),其中應包括風險評估指標、客戶身分確認機制、客戶營業證明之要求。 九、申訴處理程序。 十、第三方支付專任人員個人簡歷。 十一、洗錢防制及法遵聲明書。 十二、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繳款書、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 十三、與客戶之第三方支付服務契約書。 十四、能量登錄切結書。 十五、其他經本部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2. 前項申請者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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