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 5 條
本部就前條第一項申請案,得遴聘專家及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下列項目: 一、財務之健全度。 二、第三方支付專任人員之人力配置及能力。 三、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能量。 四、執行管理之能力。 五、內控內稽制度之完善度。 六、其他本部認與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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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部就前條第一項申請案,得遴聘專家及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下列項目: 一、財務之健全度。 二、第三方支付專任人員之人力配置及能力。 三、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能量。 四、執行管理之能力。 五、內控內稽制度之完善度。 六、其他本部認與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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