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一項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能量登錄;能量登錄後發現者,撤銷其能量登錄: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有第三條規定情事之一。 三、資產淨值為負數。 四、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內控內稽制度未有具體規定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業務內容有違反法令之虞。 七、服務有被使用於詐欺、洗錢或資恐之虞。 八、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有無法健全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之虞。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6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