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能量登錄;能量登錄後發現者,撤銷其能量登錄: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有第三條規定情事之一。 三、資產淨值為負數。 四、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內控內稽制度未有具體規定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業務內容有違反法令之虞。 七、服務有被使用於詐欺、洗錢或資恐之虞。 八、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有無法健全經營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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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業名詞
- 合夥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稽名詞
- 法令名詞
- 之虞名詞
- 詐欺名詞
-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 3 條條文
-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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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