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第 11 條
通過能量登錄者有下列事項之變更,應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一、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名稱。 二、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 三、地址或實體營業據點地址。 四、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 五、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分割。 七、其他經本部公告應備查變更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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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